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穗港澳服裝業聯合會(英文譯名簡稱:Guangzhou, Hong Kong, and Macao Gar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ZHKMGIA )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香港、澳門地區服裝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團體自愿入會共同組成,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公益性及非營利性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促進穗、港、澳地區服裝行業之間的業務技術交往,加強合作、拓展市場、共同發展為宗旨。堅持“服務、協調、發展”的原則,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以法人登記證書載明地址為準。住所變更的,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行業間開展各種聯誼、互訪活動,增進相互了解和合作;
(二)組織和協調穗港澳地區服裝行業的業務交往,舉辦或組織參加展銷會、展覽會、交易會等;
(三)開展有關市場信息,經營管理、行業發展、經濟技術交流、研討活動;
(四)加強服務工作,為本行業廠商解決有關生產經營業務、產品促銷、技術培訓、質量管理、經濟法律咨詢,興辦實業、發展連鎖店、專賣店以及提供投資合作項目等實質性事務;
(五)對行業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溝通本行業廠商與政府部門的聯系渠道,及時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要求;
(六)依托行業、成立本會屬下若干經濟實體,增加本會收入來源;
(七)辦理政府或主管部門授權,委托的有關行業工作;
(八)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是: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六)本會法人登記證書載明事項內容發生變化,應按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黨建工作
第九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以建立黨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的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二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穗港澳地區服裝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 1 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非理(監)事會成員的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會名稱、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單位會員調整理事代表的除外)變更,舉辦經濟實體等重大事項及本會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會員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 20 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行業內具有公認的專業知識、有一定的領導能力和協調能力,社會信用度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單位會員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特殊情況可書面委托單位其他負責人出任。單位調整代表的,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住所變更以及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九)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執行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有二分之一以上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當本會會員數符合設立常務理事會條件時,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四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四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四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等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理事會成員及秘書處工作人員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并形成決議,并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范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形成決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五)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四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 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00元;
(三)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四) 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一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法、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五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十七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六十八條 本會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將本會的相關信息和承諾服務內容向社會公布,公開接受服務對象、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開的內容、方式和范圍包括:
(一)社會團體理事會會議制度、常務理事會會議制度、財務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單位相應的內設機構辦公室,以上墻張貼或懸掛的方式進行公開。
(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收費許可證等證書正本,以及經核準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會費標準等相關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墻懸掛的方式進行公開。
(三)本會登記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動情況、工作報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等的有關情況,在相關媒體或廣州社會組織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
有條件時,還可在電子屏幕、報刊、電視、本單位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和承諾服務的內容。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六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